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28号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723*****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营业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淙桥街***
负责人:谢**
成立日期:2008年02月18日
经营范围:受主体企业委托在辖区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IPTV传输服务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2月25日,匿名群众向我局举报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对已欠费停机不再使用该公司电信服务业务的电信用户仍继续收取用户电信服务资费。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与电信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及融合套餐等电信服务业务时,双方签定的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在欠费停机期间,套餐费正常收取;若套餐付费成员欠费拆机,套餐费将在其它成员上收取。”电信用户欠费停机后,当事人在未提供相关电信服务,即用户已不再正常接受电信服务的情况下,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套餐资费计收用户电信服务资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案件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3日中止案件调查,恢复调查后报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调查。2020年6月11日,报经领导批准,本案延长办案期限30日。
经查明:当事人系受主体企业委托经营,分级管理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当事人与电信用户在办理各项电信服务业务时双方签定有服务合同,该合同为电子版,系当事人事先制定并在经营活动中统一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在欠费停机期间,套餐费正常收取;若套餐付费成员欠费拆机,套餐费将在其它成员上收取。”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对欠费停机后不再使用其电信服务业务的电信用户,在用户欠费停机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并未提供相关电信服务,即用户已经不能正常接受当事人电信服务的情况下,仍继续按合同约定套餐资费通过其计费系统自动计算并收取用户电信服务资费。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当事人计费系统内电信用户欠费停机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仍继续计费的费用共计159455.30元,实际收取24707.24元,违法所得24707.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并以合同规定为由收取用户停机后费用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张*(总经理)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并以合同规定为由收取用户停机后费用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副经理杨*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并以合同规定为由收取用户停机后费用的事实;
4、对当事人上级公司达州分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由市公司统一核算的事实;
5、对当事人上级公司达州分公司技术人员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计费系统计收用户欠费停机后费用的事实;
6、张*、谢**、杨*、李**、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8、当事人的停机/网及计费规则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对欠费用户采取停机/网技术措施并计费制定内部规定的事实;
9、当事人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电信业务过程中使用的格式合同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
10、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电信融合计费账务系统调取的9户电信用户账务记录打印件3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欠费停机后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电信用户费用的事实;
11、四川电信电子收据43张,证明当事人收取电信用户欠费停机后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费用的事实;
12、从当事人数据库提取的2017年—2019年11月欠费拆机/销户的电信用户电子数据信息U盘1个及根据该原始电子数据制作的打印件107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欠费停机后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电信用户费用详细情况及具体金额的事实;
13、询问调查通知书(开市询字[2019]16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相关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2020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和要求,当事人与用户在办理各项电信业务时均签定有电信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事先制定并在经营活动中统一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在欠费停机期间,套餐费正常收取;若套餐付费成员欠费拆机,套餐费将在其它成员上收取。”但该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而是以行业规则、惯例、内部规定的形式列入合同。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以此合同规定为由,对用户欠费停机后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仍继续按合同约定套餐资费标准,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其计费系统强行自动计算并收取用户电信服务资费。当事人收取用户的这部分费用实质上并未向用户提供相应的电信服务。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用户欠费停机后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当事人仍会为用户保留其帐号,即电信网码号资源,并确保畅通,这期间用户实际上占用了当事人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承担其资源占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二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第十五条“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的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作为该资源的占有、使用者应依法承担占用费,并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故虽然当事人承担了用户欠费停机至欠费拆机/销户期间的码号资源占用费,但该费用不应向用户收取。
综上,当事人以行业规则、惯例、内部规定为由,借助自身技术优势,强行计收用户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有违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新冠肺炎
警告。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