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29号
当事人:开江县**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37891******;
住所(住址):开江县靖安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贺**;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有效期:自2018年1月23日至2023年1月23日。
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靖安乡卫生院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该院的《住院费用清单》中有“医疗废物处置费”项目,当事人向住院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行为涉嫌自立项目收费,涉嫌违反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向住院患者诊疗期间,按照2元/人.日的标准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共收取12413次,金额合计248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及具体金额的事实;
2、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共开江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文件(开江委发[2019]66号)》及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徐**身份、职务的事实;
3、《人员收入明细统计报表(按常规收费类型统计)》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及具体金额的事实;
4、分管副院长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及具体金额的事实;
5、护士长陈*《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收取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及其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6、陈*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7、收费室工作人员杨**《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及具体金额;
8、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9、住院患者病历复印件5份(含《住院费用清单》6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的事实;
1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020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开市监责退字[2020]04号)当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本局递交了《开江县靖安乡卫生院关于退还“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情况说明》及其佐证资料,当事人应退“医疗废物处置费”24826元,以退12020元,未退12806元。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住院患者诊疗过程中以2元/人˙日的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行为,违反了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环境保护局、达州市卫生局、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发改委〔2013〕53号)载明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纳入医疗成本,不得单独立项向病人收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所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共计金额24826元,属于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同时,在新冠肺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到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2806元(大写:壹万贰仟捌佰零陆元);
二、处罚款24826元(大写:贰万肆仟捌佰贰拾陆元);
以上罚没合计37632元(大写:叁万柒仟陆佰叁拾贰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