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30号
当事人:开江县任市镇****
类型:事业单位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3MB1B******
住所:开江县任市镇*****
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任******的开江县任市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存在收取学生课后服务费200元/人·期的情况。该校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开展课后服务并自定标准收取学生课后服务费,其行为涉嫌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3月16日,报经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案由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任市镇****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64人,设置有教学班4个。该校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列入开江县课后服务试点学校名单的情况下,各教学班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周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在校内开展课后服务,时长为40分钟,由家委会代收参加学生课后服务费200元/人·学期,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该校共收取53人课后服务费,违法所得共计10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开江县任市镇****现场检查的事实;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办学、供餐资质的事实;
3.对当事人校长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4.陈**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对当事人副校长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6.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7.对当事人教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8.**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9.对家委会成员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10.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11.对学生家长**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12.**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13.《任市**课后服务收支情况》1份,证明其收取参加学生课后服务费的事实;
14.《任市镇****课后服务任课教师签到表》1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15.《承诺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16.《任市**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项目选择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17.《开江县任市镇****学生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情况;
18.《课后服务试点学校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课后服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0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5日内退还多收的价款。2020年3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退款的相关证据及说明,当事人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将多收的价款10600元全部退还给学生家长。
开江县任市镇****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课后服务并自定标准收取学生课后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60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