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回龙镇启**蔬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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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34号

当事人:开江县回龙镇启*果蔬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69A***

经营场所:开江县回龙镇***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51302319630406***

联系电话:1848185***

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由李***经营的开江县回龙镇启*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悬挂有《营业执照》,在该店内发现有待销售的芹菜、苹果等蔬菜水果,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其进货查验的相关记录。当事人涉嫌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报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1日开始在开江县回龙镇***从事果蔬等食用农产品及预包装食品销售,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所销售的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是在开江县商贸中心购进的,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是在达州好一新批发市场购进的,购进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均采取的现场结算方式,未索取相关票据凭证,且未对所采购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如实记录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食品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对所采购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具体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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