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 2020 〕142号
当事人:开江县家**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J81W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柳*荣
身份证号码:33072619**********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2020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街**号的开江县家**购物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未发布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店制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处罚。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发布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价格等信息。开江县家**购物超市涉嫌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未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江县普安镇新街**号从事含蔬菜、水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超市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蔬菜、水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未如实发布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执法人员2020年3月1日向该超市制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处罚。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发布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0年3月1日对开江县家**购物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如实发布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的事实;
3、2020年3月18日对开江县家**购物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投资人柳*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5、对开江县家**购物超市投资人柳*荣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开江县家**购物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未发布相关信息的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000204)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3月1日向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理。
2020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的规定,属于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未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6500元(大写:陆仟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