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大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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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47号

当事人:开江县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F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场所: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

负责人:高**

身份证号码:51**32

联系电话:13**22

2020年1月16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的“开江县顺**大药房”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药店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月16日销售有处方药“银杏叶片”,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医师处方。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0〕30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前改正。2020年3月1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该药店的药品销售记录,发现该药店在2020年3月17日销售有处方药“清达复方丹参片”,但当事人仍无法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医师处方。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6日开始在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月23日前改正。截止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清达复方丹参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7日先后两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详细情况;

3.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对经营者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2020年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0〕309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7.2020年3月17日现场检查时查询当事人销售药品情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3月17日仍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清达复方丹参片”的事实;

8.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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