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71号
当事人:开江县讲治镇武**酒坊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C
经营地址: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
经营者:武**
身份证号码:51**50
联系电话:13**83
2020年6月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位于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武**经营的“开江县讲治镇武**酒坊”进行监督抽样,共抽样了1个批次(2020-05-02)的散装白酒。2020年6月23日,我局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28S200224;食品名称:白酒;批次:2020-05-02;被抽样单位:开江县讲治镇武**酒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开江县讲治镇武**酒坊处,由武**现场予以签收。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有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2020-05-02)的散装白酒125.65千克。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3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22日开始在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从事蒸馏酒制售,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当事人所生产的散装白酒(生产日期:2020-05-02)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经营者武**接受询问时陈述得知:当事人为改善所生产白酒的甜度,从老家一邻居处带回了少量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后全部添加于上述批次白酒中。生产批次为2020-05-02的散装白酒共生产了130k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2份,证明2020年6月2日对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进行抽检及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0年6月2日对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进行抽检及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4.对经营者武**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事实;
5.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0511700684230717)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白酒进行抽样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7.《检验报告》(No:S28S200224)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经抽检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8.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的事实;
9.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0〕315号),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10.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召回通知书》(开市监召字〔2020〕5号),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召回已售出抽检不合格批次(2020-05-02)白酒的事实;
11.《召回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具体情况的事实;
12.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事后整改情况的事实;
13.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没收扣押的抽检不合格批次(2020-05-02)白酒125.65kg。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