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49号
当事人:开江县讲治镇桂**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6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讲治镇石家坝村4组**号
经营者:邵**
身份证号码:51**4X
联系电话:18**55
2020年3月24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讲治镇石家坝村4组**号邵**经营的“开江县讲治镇桂**副食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有预包装食品“好人家香肠调料”(生产厂家: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1600847;产品标准号代码:Q/TWS0005S;净含量:220g;生产日期:20180902,保质期:十八个月)2包,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待售预包装食品“好人家香肠调料”2包,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购进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涉案食品详细进销情况无法查证,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可查明已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好人家香肠调料”2包,售价:8元/包,共计货值金额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2020年3月24日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填报的《营业执照》挂失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2.《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对经营者邵**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6.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7.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者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预包装食品“好人家香肠调料”2包;
3.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