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50号
当事人:开江县百**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
身份证号码:51**47
联系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号
联系电话13**26
2020年3月1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陈**经营的“开江县百**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左侧第二个货架上发现有1、“标奇液体鞋油”(生产厂家:中山市标奇家庭用品有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QB/T2478-2007,净含量:75ml;有效使用日期:20190823,保质期:三年)1瓶;2、“犀牛真皮速亮油”(生产厂家:上海焰高日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T1466;净含量:66g;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20180601)1盒。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8年8月6日开始在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发现有“标奇液体鞋油”等2个品种产品均已失效。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记录、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产品详细进销情况无法查证,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可查明已失效的涉案产品:“标奇液体鞋油”1支,售价:12元/支;“犀牛真皮速亮油”1盒,售价:15元/瓶。上述涉案产品共计货值金额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标奇液体鞋油”和“犀牛真皮速亮油”实物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事实;
4.对经营者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事实;
5.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失效产品;
2.处罚款27元(大写:贰拾柒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