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江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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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出现的实际情况,拟对该《办法》相关内容作删除和修订。

《开江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主要是制定依据;第二条、第三条主要是该办法适用的范围;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是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涉及的四种情况,在未改变房屋现状和用途的前提下,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的问题,包括“有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权总证和分户证”、“有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权总证,无土地使用权证分户证”、“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总证和分户证,有县政府批文或会议纪要等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文件”、“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县政府批文或会议纪要等证明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证明”等四种情况,对这四种情形分别明确了办理程序;第八条主要是办理权限的问题;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主要是有效期和解释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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