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细则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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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开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开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指挥长负责制,常务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成员单位在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突发公卫应急办)承担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是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的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二)组织制定、修订《开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组织、实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工作程序;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重大决策。

(四)指导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成员单位是开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工作的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卫生部门:(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全面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2)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及时汇报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各乡镇和县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3)协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4)组织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病人临床救治和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病区和环境消毒、疫情保密和上报工作;(5)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质、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门:(1)负责动物突发疫情监测及监测阳性动物的应急处置;(2)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并了解最近是否接触病死家禽、野鸟等活动史,及时查找病源,排查动物疫情;(3)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地3公里范围及其近期活动区域的禽类进行紧急监测,采集野禽粪便、池塘污水等样本,及时了解家禽类和野禽感染带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4)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动物疫情情况;(5)加强对兽医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家禽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人员等高风险人员检测和医学观察;(6)开展防控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履行应急职责,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防控疫情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储备及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封锁工作及突发公共事件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优先安排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调运。

县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对储备禽类产品的管理。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县林业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密监视野生动物疫情,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

县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养禽场人员及养

禽户实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县人武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以及配合驻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

开江火车站: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快速运送,确保安全;配合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办是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开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落实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的决定,调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备队;协调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各成员单位。

(二)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开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组织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隐患排查工作。

(五)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县政府应急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六)完成指挥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全体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主要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部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第七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办公会议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及突发公卫应急办人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突发较大以上或具有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扑救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处置办法,布置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遇有较大以上或具有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指挥长可决定启动《开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监测定义的病例后,须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汇报有关信息并向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报告原则上应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部门和开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各成员单位还应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江突发公卫应急指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开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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