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如何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2016 年 2 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加大对贫困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力度,并逐步落实到项目区,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的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2017 年 4 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使用的范围扩大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2018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明确“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同年 7 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要求。
8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资金应如何分配使用?
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工作。
83、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安置后是不是就算脱贫了?
脱贫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根本目标,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群众搬迁入住后,只是完成了第一阶段任务,即从迁出地向迁入地转移,但并不表示就已实现脱贫。是否实现脱贫,还要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产条件改善情况、产业就业增收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以及相关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需全面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要求。最终结果,由扶贫部门根据国家脱贫标准综合评定后加以确认。
84、如何解决搬迁过渡期生产生活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过渡期是指,搬迁群众从领取住房钥匙到拆除旧房所经历的时间。过渡期内,搬迁群众往往会面临生活不习惯、生产不方便、收入不稳定、心理不适应等暂时性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进城安置的群众还会面临生活成本大幅增加的压力。为了让群众尽快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各级政府应想方设法做好过渡期内搬迁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一是就业保障。强化就业岗位开辟,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主动开展技能培训和劳务对接协作,优先保障贫困搬迁群众转移就业和就近就业,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家庭至少 1 人实现就业。二是支持自主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或自愿创业的搬迁群众,通过实行相关费用减免、贴息贷款、政策性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三是依托原有生产资料保障收入来源。过渡期内,应帮助搬迁群众依托原有土地、林地等生产资料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开销。四是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帮扶。对搬迁家庭中仅有部分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对象,地方政府应优先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
85、国家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8 年 11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税收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搬迁人口税收方面:一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安置住房税收方面:一是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是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是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是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86、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后能否继续享受国家惠农益贫政策?
脱贫攻坚期内,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后无论脱贫与否,都将继续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等。进城安置的,将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脱贫攻坚期后,将按照中央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压茬衔接的相关要求,落实好各项惠农益贫政策。
87、如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
后续产业发展是保障贫困群众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按照“挪穷窝、换穷业、促脱贫”的要求,农业农村安置的,要依托安置点及周边自然资源禀赋,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家庭手工业、农村电商、乡村物流、家政服务业等;城镇非农安置的,要依托当地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双创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引进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贫困搬迁群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努力创新经营组织方式,通过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金融部门、能人大户等不同组合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与建档立卡搬迁户之间的联动发展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东西部扶贫协作及对口帮扶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有品牌、有市场、有实力的企业到迁入地创业发展。
88、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工作对象和目标任务是什么?
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落实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保生计、促长远,坚持政府引领与市场调节结合,普惠性政策与超常规举措并举,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同步。帮扶的重点群体是 16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区域是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安置区、人口规模 800 人以上大型安置区。目标任务是努力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89、如何多渠道拓宽搬迁群众就业门路?
一是落实配套产业扩大就业。将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重点规划配套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产业项目,并推动尽快落地。鼓励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省份动员各类企业到安置区投资兴业。二是促进安置区发展吸纳就业。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三是预留场地扶持创业就业。结合实际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预留生产经营场地、开辟专门区域,建设返乡创业园,发展扶贫车间,支持个体经营,力争 800 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都有创业场所。统筹使用土地资源,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在县城周边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四是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根据搬迁贫困劳动力意愿和能力,有序组织到县内、市内、省内、省外就业,切实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五是落实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
90、如何加强搬迁群众就业服务工作?
一是纳入政策服务体系。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域的,按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服务。二是强化服务保障。建立安置区推送岗位信息常态化机制,通过滚动屏幕、微博微信客户端、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将岗位信息送到搬迁群众手中,定期在大型安置区召开专场招聘会,开通远程招聘面试系统;加强职业指导,增加企业上岗规则和务工常识,帮助增强城市就业适应能力。三是优化服务供给。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大型安置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其他安置区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窗口提供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探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合作,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率。四是实施万人大型集中安置区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以省为单位,将万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作为就业服务重点地区,制定“一区一策”帮扶方案。依托各类劳务协作机制,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搬迁群众提供集中就业帮扶、省内外对接、点对点劳务对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