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员有效
二、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和待遇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属于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不计起付标准,按70%的比例支付。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精神病(重性精神病除外)、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高血压病(Ⅱ、Ⅲ级),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心脏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扩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帕金森氏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5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丙肝除外)、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结核病、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后,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地中海性贫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脊髓空洞症,脊髓蛛网膜粘连,结核性脑膜炎,交通性脑积水,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丙肝。
认定申办流程: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原则上需提供申请人近两年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
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代办人)在符合条件的认定医院医保办提交申请资料,填写《达州市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认定申请表》。
2.医院认定:认定医师依照认定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医院盖章确认认定医师意见后,医保办将认定通过的《申请表》扫描上传到医保业务系统。
3.医保部门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确认医院上传的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认定符合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人员,申办次月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认定符合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人员,申办次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 | 市内医疗机构 | 市外所有医疗机构 | |||||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1000元 | ||||
300元 | 400元 | 800元 | |||||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50元,但不得降低100元。 | |||||||
支付标准 | 医疗费用 年龄段 |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 | 5001元-15000元 | 15001元以上 | |||
在职45岁以下 | 报销81% | 报销83% | 报销85% | ||||
46岁-法定退休年龄 | 报销83% | 报销85% | 报销87% | ||||
法定退休年龄-75岁 | 报销85% | 报销87% | 报销90% | ||||
76岁以上 | 报销87% | 报销89% | 报销92% | ||||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15万 |
四、住院医疗待遇报销
(一)县内住院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在省内和省外开通即时结算的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即时结算费用。
(二)在未纳入全国、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患者需要提供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
(三)外伤病人报销另需外伤调查表,生育报销另需复印准生证/个人承诺书。单独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报销生育费用由参保人员单位申报。
五、申报医疗费用截止时间
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支付截止时间为次年 6月 30 日。逾期不申报支付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