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动物疫情事件指挥部工作细则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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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开江县重大动物应急预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江县动物疫情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县政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条件下自行启动运行,负责指挥全县需要由县级响应的重大动物疫情防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四条  县指挥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县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邮政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六条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组织研判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研究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县指挥部指挥长领导县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副指挥长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有关决策部署,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条  较大或其他需由县级响应的动物疫情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指挥部自动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报请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第四章  日常工作

分工负责制度。各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动物疫情风险隐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和参与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联动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和市际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支援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

会商研判制度。针对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突发状况等事项,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以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等方式,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非成员单位参与会商。

预案管理制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预案的起草、修订等工作,预案报经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县应急委备案。  

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开展相关应急演练。

应急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经费保障机制,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质保障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更新、紧急调拨和配送制度;强化防控队伍建设,编制防控队伍建设标准,完善指挥调度和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对县指挥部决定事项、县指挥部领导同志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建立总结评估制度,组织对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建立奖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和失职、渎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和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会议文件制度

第十六条  县指挥部联席会议。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根据需要,各成员单位及时汇总,研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情况信息,并及时将研判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协调沟通,确保信息畅通与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第十七条  县指挥部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集并主持,县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县指挥部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八条  县指挥部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九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印发等工作,县指挥部联合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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