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94号)
  • 来源:生态环境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1-06-02
  • 点击数:人次
  • 开江县兴犇富家庭农场:

    地址:开江县回龙镇岩门子村6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9PXL9XU

    法定代表人:朱兴均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对你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放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你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家庭农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将堆放在土地和

    树林里的牛粪运至花椒种植基地进行综合利用,安装粪污干湿分离机,修建干粪堆放池,做好“三防”措施;

    2.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知海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址: 开江县橄榄路256号邮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兴犇富家庭农场(处罚决定书).pd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