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61号)
  •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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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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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江县金林家庭农场:

    地 址:开江县广福镇夏家庙村8组1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BC2BP3G

    法定代表人:黄林金

    2021年3月24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开江县金林家庭农场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养殖生猪2000头,产生的粪便、污水量大,该家庭农场修建的暂存池小,暂存池已装满,导致废水溢出。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家庭农场的违法行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3月24日下午15时23分,执法人员对该家庭农场授权委托人方庆林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该家庭农场修建的沼液暂存池仅有150立方米,且暂存池已装满,导致养殖废水溢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家庭农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沼液储存池进行扩建、修建事故应急池,加强对沼液的综合利用,保证养殖废水不外排。

    2.罚款人民币:68200元(大写:陆万捌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长园                  联系电话: 0818-822668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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