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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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全面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6〕4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19〕3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导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是指,围绕精准扶贫,将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整合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以精准扶贫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保障我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整合目标。通过整合,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我县内生动力,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好”的脱贫攻坚任务。

第五条  整合原则

(一)县级主体、上下联动。在坚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将扶贫目标、任务、资金分解落实到乡镇。有效衔接上级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二)统筹推进、注重实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是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省级层面:省级资金文件中明确纳入整合的现代农业推进工程资金、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包括直接补贴部分)、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层面:市级资金下达文件中明确纳入整合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常年蔬菜基地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科技应用资金、服务发展资金。

    (三)县级层面: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涉农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八条 对用于脱贫攻坚但未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原办法管理。

第九条  按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提前安排、提前实施项目。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十条 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计划,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依照统筹整合资金额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再一个项目编制一个方案。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明确每个项目和每笔资金的管理部门,特别是要把项目资金调整用途后的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落实责任。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将作为上级部门加强指导、考核评价、审计检查、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应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中对调整了用途的资金,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照调整后的支出方向进行预算科目调整、资金下达、使用管理和财务列报。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原项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和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县级相关部门应将原属于本部门管理使用的上级财政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产业,补充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和村产业扶持基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公共服务和新居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能使用的范围:

(一)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和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四)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五)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六)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七)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八)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九)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县财政局通过“大平台”,专项核算统筹整合的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各部门和乡镇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县财政局先将资金下达到各部门或乡镇“大平台”,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按报账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或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报。项目实施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写《开江县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中确定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业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管理。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项目实施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资产移交。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明确产权,落实到村,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乡镇、村(社区)应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人。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脱贫攻坚办: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和目标考核,负责脱贫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参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统筹整合办(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参与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项目监管、资金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考评和编制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业主: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编制工程预算、预结算送审、档案管理和资产移交,负责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参与项目验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面公告公示。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开江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对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县财政局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按年度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全县通报,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统筹安排扶贫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 由县纪检监察、审计、扶贫开发、财政、发改及项目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乡镇财政要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充分参与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原《开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开江府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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