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132号)
  •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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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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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江县靖安乡李家沟采石场:

    地址:开江县任市镇响滩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557967001

    法定代表人:朱宪

    2021年6月1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信访调处,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仪式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物料装卸工序修建密闭的物料装卸车间或者安装喷淋、雾炮等设施设备控制扬尘排放。

    2.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旭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址: 开江县橄榄路256号邮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


    开江县靖安李家沟采石场(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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