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134号)
  •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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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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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江县沙坝酒厂:

    地址:开江县长岭镇槐花树村2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6WK3A3F

    法定代表人:熊绍富

    2021年6月2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察,发现你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酒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拆除违规排污口,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要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2.罚款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酒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知海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址: 开江县橄榄路256号邮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


    开江县沙坝酒厂(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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