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梁高速(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公告
来源:县交运局
发布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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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

为确保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基本情况

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用地涉及新宁镇、讲治镇、甘棠镇、任市镇、长岭镇、淙城街道,拟用地面积 3206亩。

二、征地程序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拟征地红线确定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小区)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需拆迁的房屋及青苗和附属设施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被征地村(居)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并妥善解决被征地村(居)民的合理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在发布预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市监、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原则上暂停办理相应手续。

三、征地补偿

(一)征地标准

按照开江县行政区域区片价标准(附件一):Ⅰ区片49500元/亩,Ⅱ区片48200元/亩,Ⅲ区片47000元/亩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占比

土地补偿费占相应区片价的30%,安置补助费占相应区片价的70%。

(三)征地青苗按1880元/亩补偿。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五)成片(0.5亩及以上)林木等,按照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补偿(附件4)执行。利用房屋屋檐滴水为界3米以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按照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适当补偿(附件3)。

(六)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5000元/亩计算。

(七)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提灌灌溉工程,由被拆迁人根据恢复建设的成本价进行设计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按照国家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迁改中进行升级改造所增加的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

自行筹资修建的农机化生产道路,参照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范围中的院坝标准(附件2)进行补偿。

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以由征地拆迁机构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八)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1.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期满,该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4.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挖塘、养殖、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花草等。

四、人员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对象,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年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为限。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未享受过国家相关政策性住房安置的农业人口和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二)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且款项支付到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函告新宁镇、讲治镇、甘棠镇、任市镇、长岭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

(三)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指导被征地村(社区)按照“人地对应、不征地不安置”原则,根据失地面积占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提出社保安置人员名单。

(四)县自然资源局将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安置人员名单函告县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五、房屋安置

(一)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拆迁户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在征地拆迁区域内,且属于征地拆迁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入伍前原户籍关系在征地拆迁区域内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3.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婚嫁迁入的未享受过国家相关政策性住房安置的农业人口以及生育的新增人员;

5.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服刑人员;

6.被拆迁户一方户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其配偶或未分户子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除外)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区域内满一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房管部门查询盖章的无房证明,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安置。

(二)拆迁实施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现场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所在村(社区)、组(小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安置人员名单、房屋结构、房屋面积、其他附着物情况、复核期限等。

(三)被拆迁户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2人以下(含2人)的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人口计算。

(四)住房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1)城镇规划区内的:

①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者相邻区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拆迁实施机构组织专家初审后报政府审定。

②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单价,按照相同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附件6)适当上浮进行补偿,其中建制镇上浮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上浮80%。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且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在开江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房并提供以下两项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奖励标准为被拆迁户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不包括其他补偿)金额的3%:

①新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

②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城镇规划区外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砖混结构I级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上浮100%补偿;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相同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拆迁实施机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新建宅基地及相应住房补助费。

(3)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在过渡期内,拆迁实施机构按照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过渡周转房费。

(4)被拆迁住房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自然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城镇规划区内,按照相同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适当上浮进行补偿,其中建制镇上浮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上浮80%;城镇规划区外,按照相同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迁建安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1)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砖混结构I级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相同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据实补偿。补偿后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户,根据应安置人口按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水电设施恢复等。

(2)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在过渡期内,按照基本住房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

(3)被拆迁户建房应当依法申请农房建设用地,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税费由拆迁实施机构承担。因迁建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拆迁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补偿给青苗所有者。

(4)实行迁建安置的,新建住房宅基地应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

(5)被拆迁住房的使用性质按照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

城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规定标准补偿外,对进深不超过7米的部分,再按相同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五)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潢部分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15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30天内搬迁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3000元、搬家补助费3000元。

(七)被拆迁的非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不实行迁建安置,均按照简易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附件6)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2)进行货币补偿。

(八)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由征地拆迁机构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置折价评估,并送财政评审(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企业搬迁和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照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

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以由征地拆迁机构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若达不成共同委托意见,可以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机构建立的征地拆迁评估机构备选库中任意抽取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六、法律责任

(一)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二)征地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土地征收补偿费、住房拆迁补偿款,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联系人:朱兴琳,联系电话:0818-6085016),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开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4.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5. 被拆迁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6. 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附件1

开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乡镇名称

包含村成社区名称

49500

淙城街道

清河社区、明月社区、淙城社区、三里桥社区、滨河社区、真武宫社区、新安社区、接龙桥社区、金牛社区、建设社区、红庙村、橄榄社区、峨城社区、九石坎社区、观音家村

普安镇

富康社区、鑫源社区、青堆子社区、新河村、天星坝村、仙耳岩村

48200

淙城街道

黄泥沟村

普安镇

罗家坡村、新场村、玉皇观村、界牌沟村、东岳社区、宝塔坝社区、简车铺村、水口庙村、胜利村、赵家坪村、石堰口村

新宁镇

孙家沟村、胡家沟村、万花岭社区、桥亭社区、白云村、五里桥村、穿心店村、白马村

回龙镇

回龙社区、乐园村、陈家沟村、锁口庙村、高板桥村

永兴镇

糖房坝村、永兴社区、龙头桥村、何家垭口村、箭口垭村、柳家坪村、方家沟村、开源村

讲治镇

讲治社区、石家坝村、九岭社区、大雄村、双河村、灯塔村、高峰村、伍家寨村、镇龙寺村

甘棠镇

龙井坝村、甘棠社区、锣鼓堂村、香安庙村、南坝子村、转洞桥村、观音岩村、严家社区、玉河桥村、马号村、冠子山村、白杨坪村、石笋子村

任市镇

和平社区、花朝门村、万欣社区、凉风垭村、红旗桥村、新康社区、新庙村、观音阁村、高桥坝村、响水滩村、龙王沟村、黄泥塝村、奚家坝村、竹溪村、靖安社区、荷叶坝村、高洞村、响滩村、新街社区、狮子庙村、老街村、竹儿坪村、黄茅坪村

长岭镇

中山坪村、天马头村、白免坝村、土包寨村、长岭社区、采石社区、天星寨村、槐花树村、山溪口村

广福镇

广福社区、皇城坝村、兰草沟村、卢家沟村、夏家庙村、兰家塝村、石板滩村

八庙镇

保全寨村、白腊园村、八庙社区、石和寨村、长堰沟村、马鞍山村、三角寨村

47000

讲治镇

宝石社区、复兴寺村、茶坪村、马驿沟村、中心村、程家沟村

永兴镇

新太社区、观音桥村、龙形山村

灵岩镇

李家嘴村、灵岩社区、分水岭村、土地坪村、天宝寨村、灵岩寺村、桂花院村

梅家乡

梅家社区、梅家坝村、小方城村、大堰塘村、交易山村、蚂蟥沟村, 云龙桥村

普安镇

骑龙社区、沙河村、新店子村

新宁镇

沙坝村、丁家山村、袁家坪村、沙坝场社区、石垭口村

回龙镇

李家坝村、天师社区、尖峰寨村、纸厂沟村、龙家坝村、长田社区、庙子岭村、盘石村,岩门子村

附件2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水池

砣石、条石塘池

立方米

100

四周堡坎按每立方米补偿标准执行,水面按鱼苗损失予以补偿。

砖砌、石砌、

混凝土

150

造型水池

250

院坝

(晒坝)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80

晒坝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石板坝

50

三合土

40

土坝

30

粪池

土池

立方米

100

室内粪坑和野外燕窝型粪坑不予补偿。

三合土、水泥

150

条石

180

沼气池

产气

立方米

500


未产气

300

坟墓

普通土堆坟

2000

无主坟墓不予补偿。

砖、石、水泥修砌

4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6000

围墙

乱石垒、土围墙

立方米

170


砖、石围墙

330

堡坎

乱石堡坎

立方米

150


水泥砂浆砌堡坎

200

砣石、条石堡坎

250

砼堡坎

350

水缸


150


地窖


500


水井

土水井

500


条石水井

2000

压水井(机械取水)

2500

机井

2500

灶台

土灶

200


单眼灶

300

双眼灶

500

红砖砌灶

400

瓷砖灶、水泥灶

400

节能灶(含设施)

500

粮仓


立方米

80


预制场


平方米

60

指预制件浇制场地。

宅基地


平方米

80

经依法批准用地,仅平整场地或下了屋基石未建房的宅基地。

排灌

沟渠

衬砌

立方米

30

按过水断面计算。

未衬砌

20


砖瓦窑


1000

农村旧式的土砖瓦窑

围墙

大门

木制大门

平方米

60


铁制大门

90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棚

平方米

8


钢架棚

15

塑钢棚

8

其他棚

5


空调


200

空调自行搬迁,特指空调移机费用。

蜂 桶

木 制

100


彩钢房

砖砌

平方米

360


简易结构

(活动板房、柱)

220


附件3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18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210

衰果


20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2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4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18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210

衰果


2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2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40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樱桃、坚果、花椒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18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210

衰果


2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10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50

4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180

中产

地径在2厘米—5厘米

120

挂果

地径在1厘米—2厘米

10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40

5

香芭蕉

挂果


150


6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8

产叶(果)桑

初产叶(果)

40

中产叶(果)

50

盛产叶(果)

60

老化树

20

7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幼树

未产果

40

小树

初产果

120

中树

中产期

160

大树

盛产期

220

老化树

20

8

笋   竹


80

9

竹   林

25根以上

90

10根—25根

70

10根以下

50

10

杂树(松、杉、柏等)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10

小树

干胸径2厘米—5厘米

60

中树

干胸径6厘米—15厘米 

70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以上

120

11

其他杂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米—1米

1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3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16厘米

6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100

12

香椿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米—1米

4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2厘米以下

9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2厘米—10厘米

15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0厘米以上

200

13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

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60


胸径5厘米—10厘米

100


胸径10厘米以上

180

附件4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43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7200

衰果


1400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14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27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430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7200

衰果


14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4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1400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樱桃、坚果、花椒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43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7200

衰果


14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140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1400

4

葡萄

盛果

胸径5厘米以上

7500

中产

胸径2厘米—5厘米

7200

挂果

胸径1厘米—2厘米

7000

幼树

胸径1厘米以下

3000

5

香芭蕉

挂果


7200


440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440

产叶桑

初产叶

4400

中产叶

4800

盛产叶

5000

老化树

1400

7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幼树

未产果

1400

小树

初产果

4300

中树

中产期

7200

大树

盛产期

7200

老化树

1400

8

笋   竹


6000

9

竹   林

25根以上

6000

10根—25根

4200

10根以下

3000

10

杂树(松、杉、柏等)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1400

小树

干胸径2厘米—5厘米

1800

中树

干胸径6厘米—15厘米

4800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

7200

11

其他杂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米—1米

140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18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16厘米

48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6000

12

香椿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米—1米

180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2厘米以下

30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2厘米—10厘米

72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0厘米以上

10000

13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1800

中树

胸径5厘米—10厘米

3000

大树

胸径10厘米以上

7200

附件5

被拆迁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一、被拆迁住房结构区分

1.钢结构:指以钢作为建筑承重梁柱的住房。

2.钢混结构住房:指以钢筋混凝土作为结构材料的住房。

3.框架结构住房: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陶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住房。

4.砖混结构住房:指以砖为承重墙,楼(房)盖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的住房。

5.砖木结构住房:指主要承重结构的基本构件用砖和木料制成,一般是楼板和屋架用木制作、墙体用砖砌筑的住房。

6.木结构住房:指主要承重结构及房屋的基本构件皆用木材制作的住房。

7.土木结构住房:指承重墙为土墙或土砖建造,其它构件为木制作的住房。

8.简易结构房: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等简易房。

二、被拆迁住房评价定级标准

各类结构住房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排立双方自列或一方自列另一方共列,层高2.4米以上。砖混结构的承重墙厚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墙12厘米以上,外墙搓砂、瓷砖等装饰完好。

2.房屋所用木材符合建筑材料标准,无腐朽虫柱、断(破)裂。砖木、穿斗结构房的檩、梁(包括楼梁)无下垂弯曲,柱无爆腰,清缝固定木板楼面,楼梯是板梯,砖或木板墙完好无缺损,房顶盖瓦整齐均匀完好。

3.混凝土顶盖和楼板及其他混凝土构件无任何裂缝,地(楼)面、地板砖或磨石完好无损。

4.装修:铝合金或木门、窗及玻璃完好无损,望板是白灰平顶、油漆木质板或纸浆板,内墙装修或粉刷完好,油漆、涂料无脱落,墙面平整。

5.房基无下沉、倾斜,屋面无漏雨积水,室内外排水通畅。

各类房屋分为一、二、三级补偿,各级均比前级房屋新旧成色或其它条件稍次,五个条件全部符合的为一级,符合四个条件的为二级,符合三个以下条件的为三级。

三、被拆迁住房面积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附件6

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序号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及区域(元/平方米)

定级标准

等级

标准

执行区域

1

钢结构

700

全县范围

参照附件5

2

钢混

结构

I级

1000

参照附件5

Ⅱ级

980

Ⅲ级

960

3

框架

结构

Ⅰ级

940

参照附件5

Ⅱ级

920

Ⅲ级

900

4

砖混

结构

Ⅰ级

880

参照附件5

Ⅱ级

840

Ⅲ级

800

5

砖木

结构

Ⅰ级

760

参照附件5

Ⅱ级

720

Ⅲ级

680

6

土木、

木结构

Ⅰ级

660

参照附件5

Ⅱ级

620

Ⅲ级

580

7

简易  结构

结构

260

参照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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