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13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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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百顺源家庭农场:

地 址:开江县普安镇东岳村三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94JGD8M

法定代表人:陈小胜

2021年5月12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开江县百顺源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家庭农场通过一根白色塑料管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由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家庭农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拆除向水体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白色塑料管。

2. 罚款人民币:45300元(大写:肆万伍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长园               联系电话: 0818-822668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  

    :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百顺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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