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社局“双公示”信息目录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1-07-27
点击数:人次

​​序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设立依据

审批部门/处理机关

备注

1

行政处罚

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县人社局


3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4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5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6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7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8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9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1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11

行政处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县人社局


1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13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

县人社局


14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

县人社局


15

行政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违规向求职者收取入场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行为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16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17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18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19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20

行政处罚

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县人社局


2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未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未按规定办理求职者录用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备案手续和不按规定确定试用期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2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县人社局


2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24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25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县人社局


26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

县人社局


2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县人社局


28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县人社局


2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县人社局


30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县人社局


3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

县人社局


32

行政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县人社局


3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

县人社局


34

行政处罚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

县人社局


35

行政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县人社局


36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工伤保险条例》

县人社局


3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

县人社局


38

行政处罚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县人社局


39

行政处罚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县人社局


40

行政处罚

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县人社局


41

行政处罚

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县人社局


42

行政处罚

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县人社局


43

行政处罚

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县人社局


44

行政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县人社局


45

行政处罚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县人社局


46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县人社局


47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县人社局


48

行政处罚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县人社局


49

行政处罚

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县人社局


50

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县人社局


51

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县人社局


52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县人社局


53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县人社局


5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县人社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