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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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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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11月6日起施行。本号第一时间对该意见予以关注并学习,现转发中国社会科学大学法学院程捷教授对《意见》解读,以飨读者。

    较之十年前的试行版,本次修订的《量刑程序意见》有几处个人理解的“亮点”:

    1.量刑建议的前提是定罪和量刑事实的全面查清,否则不得提量刑建议(第5条),这当然和检察院客观义务是呼应的。

    2.没有必要一定提确定刑量刑建议,结合第7条规定的说理义务,变相增加了确定量刑建议的提出难度。

    3.结合第10条的辩方意见记录义务,如果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失败,法院也可能间接看到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这对辩护有利!

    4.辩护人在速裁程序中仍然可以发表量刑意见,但如果不采纳控方量刑建议,只能转程序重新审理(因为速裁必然认罪认罚,不采纳要给检察院调整机会,无法当庭判决)。

    5.第13、14条意味着,对定罪和罪名没有争议的案件,应该尽量让量刑问题成为庭审的重心。

    6.第15条正式承认了备位辩护策略(辩无罪的同时,不影响辩罪轻)。

    7.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双方无异议,可以免于质证(但不意味免证)。

    8.第23条和第24条基本明确了“依法裁判”的内涵就是法院的量刑决定权。

    9.尽管第27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和变更要适用去年《认罪认罚意见》的规定,但从规范秩序统一性的角度,解释了“依法裁判”绝不等同于“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间接破解了适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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