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镇肖**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肥料案
  •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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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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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1〕188号

    案件名称:开江县**镇肖**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肥料案

    当事人:开江县**镇肖**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9******

    经营场所:四川省开江县***

    经营者: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对位于开江县**的开江县**镇肖**农资经营部待售的肥料进行了监督抽查,经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该门市上待售的“德沃”复合肥料(生产单位:四川省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0-11-01)其有效磷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及明示值,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4月8日,我局收到上述批次肥料的检验报告(NO:JHG-2100031)后,于2021年4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下剩抽检不合格批次的 “德沃”复合肥料18袋。执法人员现场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判定“其有效磷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及明示值”的18袋“德沃”复合肥料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并现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46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4月12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9日开始在开江县天师镇天师街95号从事肥料零售,经营期间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从达州市火车站货场购进了1吨(40袋)标称“德沃”复合肥料(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0-11-01),其购进价为1250元/吨,在购进过程中当事人未对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购进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进行查验。后经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上述批次的“德沃”复合肥料不合格。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12日到其门市上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还下剩抽检不合格批次的 “德沃”复合肥料18袋,已销售22袋。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抽检不合格的“德沃”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20-11-01)1吨,销售价格为1800元/吨,货值金额共1800元,其购进价格为31.25元/袋,销售价为45元/袋,利润共302.5元。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向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抽查结论。当事人在2021年4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经营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肖应兵及家属刘学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各自自然身份的事实;

    3、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德沃”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20-11-01)的《检验报告》(NO:JHG-2100031)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肥料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02091)一份和2021年3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监督抽样的具体情况和抽样产品的具体信息的事实;

    5、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签署的送达回证及检验结论告知书回执,证明当事人2021年4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告知书》的事实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6、执法人员拍摄的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邮寄(邮件号码1171502255939)信封正面照片一张和邮件物流信息查询电脑打印件一张,证明我局于2021年4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7、2021年4月12日《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和不合格肥料下剩数量的事实;

    8、肖**及家属刘**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德沃”复合肥料的时间、数量、单价和售价的具体情况;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46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德沃”复合肥料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1]23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德沃”复合肥料实施延期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1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有效磷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及明示值的“德沃”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属于过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德沃”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20-11-01)的行为,无减轻、从轻理由,也无从重理由,应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18袋 “德沃”复合肥料;

    2、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700元(大写:贰仟柒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2.5元(大写:叁佰零贰元五角);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3002.5元(大写:叁仟零贰元伍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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