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90号
当事人:王连红,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511723600110981,经营场所: 开江县商贸中心,经营范围: 卤制品半成品制售。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周中华、熊德波会同开江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马海波、李海浪对开江县新宁镇商贸中心的王连红经营的卤制品半成品销售摊点用于销售产品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执法人员发现该摊位有电子秤2台,1台张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另一台未进行强制检定。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王连红正在使用未进行检定的电子秤为顾客称重销售产品。计量检定人员依法对未进行检定的电子秤进行了现场检定,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CTXF-2018-H-003号)。该通知书载明的示值误差的检定结果分别为+3e、+7e、+12e,最大允许误差分别对应为±0.5e、±1e、±1.5e,检定结论为不合格。1月18日,2名执法人员将《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2018年 1 月 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4月在商贸中心外面的百货店购买的上述未经检定的电子秤,未索取相关票据。当事人购买该秤时,使用电子秤销售者提供的标准砝码对该秤进行了校对,校对结果是合格的。2015年和2016年5月测试所的工作人员对该秤鉴定,且合格。2016年11月,当事人发现该秤无法开机,就一直未使用。2018年1月5日,当事人修好该秤后,发现该秤称相同重量的猪肉比经检验合格的秤显示的数值多。于是,当事人于1月6日销售猪肉时,就常常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当事人在使用该秤时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8天,平均每天销售产品65kg,每销售100kg的误差是1kg,平均售价24元/kg,共计违法所得124.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对王连红经营的卤制品销售摊点检查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对当事人王连红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故意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的具体违法事实;
3. 王连红经营的卤制品销售摊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门市市场主体资格;
4. 王连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5.开江县计量检定测试所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CTXF-2018-H-00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6.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故意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规定,属于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大写:壹佰贰拾肆元捌角);
3、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处罚款:374.4元(大写: 叁佰柒拾肆元肆角 ),共计罚没收入499.2元(大写:肆佰玖拾玖元贰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