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英无照无证经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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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112号

当事人类型:自然人;当事人:胡光英;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住址:***。

2018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周中华、熊德波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位于开江县梅家乡仁义街127号胡光英经营的一家副食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门市经营面积45平方米,从业人员1名,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经营活动。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于2018年1月 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8年1月9日在开江县梅家乡仁义街127号租用门市从事食品及其日杂百货销售经营活动,其门市经营面积45平方米,从业人员1名。2018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向我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擅自从事食品及日杂百货销售经营活动。截止检查时,当事人共计违法所得10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向我局主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在责令改正期间内主动申请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胡光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经营场所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从事食品销售的具体经营场所;

3、当事人销售食品的销货清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及日杂百货销售的事实;

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26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针对该副食百货店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情况进行了责令改正的事实;

5、《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照片打印机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主动向我局申请办理备案证和《营业执照》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贰页),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7、购买者吴开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和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及日杂百货销售的客观事实;

8、当事人胡光英询问笔录一份(叁页),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食品及百货日杂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2018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1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被查获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故对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无照经营行为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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