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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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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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3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司法厅厅长 刘志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请审议。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200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9月29日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新的部署。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推进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新要求。同时随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推行,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调整,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有监督机构设置要求,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难以达到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权威的效果。基于上述原因,按照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部署要求,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二、修订过程

    2019 年 2 月,我厅正式启动条例草案修订工作,成立了相关专家学者、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先后赴广东、浙江、吉林、北京等省(市)调研学习,并到成都、广安、达州、南充、遂宁等省内市(州)进行了实地调研。6 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围绕《条例》修订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展开分析、论证。积极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的《条例》立法案例研究工作,主动汇报修订工作情况,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多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意见,并通过法治四川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兄弟省(市)行政执法监督立法经验,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经省政府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共8条)、监督主体(共5条)、监督内容(共7条)、监督方式和程序(共15条)、法律责任(共3条)和附则(共4条)等六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调整了《条例》体例结构。条例草案在章节条款内容上作了较大变动,将《条例》八章四十九条修改为六章四十二条。重点修改了四个方面:一是将《条例》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修改为“监督主体”(第二章);二是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故删除《条例》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三是将《条例》有关监督内容的条文梳理归类,整合为一章(第三章);四是将《条例》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第六章“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监督”中有关监督方式和程序的条文予以梳理归类,在条例草案第四章“监督方式和程序”中作出规定。

    (二)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概念和监督工作承担者。为理顺行政执法监督的内部层级关系,符合机构改革后职能职责调整的实际。条例草案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规定为“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第三条第二款)。鉴于机构改革后原政府法制办职能整合到新司法行政部门的实际,对监督具体工作的承担者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第九条)。

    (三)充实了监督内容。《条例》涉及监督内容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者不适应新时代监督工作的需要。条例草案适当调整、修改监督内容,规定为监督内容概述、政府监督内容、部门监督内容三个方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为限制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对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监督(第二十条);为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其规定为监督内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回应社会关切、体现监督为民,把执法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监督重点(第三十五条)。

    (四)完善了监督方式。《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实践中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条例草案增加和修改了《条例》规定的监督措施,如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暂扣执法证件等(第二十一条)。为体现监督的权威性,新增通报和约谈制度(第二十九条);为扩大监督的社会参与面,增强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性,新增对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为加强促进严格规范执法的力度,新增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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