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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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名称为《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性,进一步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对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共8章47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城镇排水许可、污水处理运营管理、设施养护管理、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法律责任、附则8个章节。《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更好规范城镇污水处理活动,保护和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发挥有力的法制引领和推动作用。

《条例》主要对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能职责进行了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了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工艺的论证、变更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对污泥处置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城市排水尤其是施工排水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了鼓励地方创新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并完善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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