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期间脱离监管 撤销缓刑刻不容缓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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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开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成功,原审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于2015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缓刑考验期间,在开江县司法局新街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10月,该社区服刑人员不假外出,开江县司法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警告一次。2017年11月,该社区服刑人员再一次不假外出,开江县司法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因12月10日起,没有查找到于某下落,公安机关尚未作出对于某的治安处罚决定。我局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短信联系、定位系统等多渠道多种方式追查,仍不知其下落。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向原审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于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2018年3月8日,原审法院裁定,撤销于某六个月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本起撤销缓刑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威慑作用。对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服刑态度,树立在刑意识,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管理,早日回归社会起到了良好警示效果。(供稿:黄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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