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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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摸清“三农”家底,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开江县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以下简称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县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876人,登记了132501户农户、217个村级单位、20个乡级单位、807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60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油料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60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20个抽中普查区和60个样方,掌握了全县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县各乡镇及种植大乡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江县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开江县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开江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20个乡镇,其中乡7个,镇13个;217个村(居委会),其中196个村委会,21个涉农居委会;1572个自然村;112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县有农业经营户122732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39户;有农业经营单位807个;在市场监管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317个,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79个。2016末全县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66638人。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县拥有的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各类农业机械11868台(套),另有拖拉机115台,排灌动力机械1760台,农用运输车630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县耕地面积40960公顷(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30351公顷(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162公顷。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5.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占10.0%。1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县100%的村通电和通电话, 64.5%的村通天然气,91.7%的村通有线电视,96.8%的村通宽带互联网,22.6%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10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5.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76.5%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13.8%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77.0%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室)、文化站,5.0%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5.0%的乡镇有体育场馆,65.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7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100%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7%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49.2%的农户使用用水冲式卫生厕所和水冲式非卫生厕所,91.7%的农户生活主要使用燃气、沼气、电、太阳能。

注释:

1.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本公报自然村指村民小组和涉农居民小组之和。

2.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包括普通农业经营户和规模农业经营户。

3.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1)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3)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4)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5)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6)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4.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5.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6.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7.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8.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市场监管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9.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10.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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