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环罚字〔2018〕28号
开江县巨匠瓷砖加工坊:
营业执照注册号: 92511723MA6928295X
法定代表人:王承川 身份证号码: 513023********5815
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古镇路256号
我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你加工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坊正在加工生产,且提供不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拍照为证。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照片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年3月28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 2018 ] 28号) 告知你加工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加工坊主动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
决定对你加工坊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加工坊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相关手续;
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