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2019年-2020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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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出台棚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川建保发〔2018〕810 号)精神,结合国家棚改融资政策变化,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本棚改范围和标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及“住有所居”的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做好新三年棚改攻坚计划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不断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相结合,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棚改范围和标准

(一)2019 年-2020 年棚改重点是:现有的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市危房(C、D 级)、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全国重点镇的危房(C、D 级)、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 2019 年-2020年基本完成改造的目标,优先安排改造。

(二)城市和全国重点镇的 C、D 级危房全部纳入棚改并建档立卡。

(三)对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城郊村改造,经上级主管部门界定后,确定是否符合棚户区条件。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工矿内房屋安全隐患突出、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建设不协调、影响集约利用土地的应纳入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纳入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五)纳入棚户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改建(扩建、翻建)工程,需对尚未达到拆除新建要求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不完善、部件设施年久失修的老旧住宅进行结构加固及消防设施改造,完善基本功能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重新建设。主要包括损坏结构部件维修加固、增加厨房、卫生间,以及增设消防设施、屋面整修、老旧管网线路改造等。

三、其他要求

(一)严禁将因征地为失地农民建设的安置还房纳入棚改;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改造拆迁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安全的房屋纳入棚改;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综合整治项目纳入棚改,实施改扩翻工程的除外;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城边村、城郊村纳入棚改。

(二)对于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市、区),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尽量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对采取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项目,不再统计入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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