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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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吗?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川人社办发【2015】49号,川人社发 【2017】66号和川人社函[2018] 237号文件规定。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建筑工程项目已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企业不能以已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否则属违法行为。

3.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范围和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从今年(指2015) 1月1日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核发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川人社发【2017】66号规定,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4. 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的3. 8% (个人工资低于省平工资的以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0. 3%,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5. 建筑施工项目企业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筑工地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后,在开工前持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合同等手续,到县社保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县税务局缴纳参保费用,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参保证明。

6. 按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7. 工伤保险主要有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享受下列待遇:因工伤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因工受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评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定伤残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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