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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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0]166号),现下达你单位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4918.32万元(其中:中央4621.32万元、省级297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指标:

1.伤残抚恤(中央)850万元。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802项“伤残抚恤”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30304款“抚恤金”科目。

2.死亡抚恤(中央)200万元。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801项“死亡抚恤”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30304款“抚恤金”科目。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2368.32万元,其中:中央2071.32万元,省级297万元。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803项“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30305款“生活补助”科目。

4.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中央)1500万元。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806项“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30305款“生活补助”科目。

二、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支出。要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此次下达的资金为直达资金,中央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配套资金标识为“010101配套资金”,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开江县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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