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改革精神,切实降低国有企业经营成本,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一)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新引进人员计划实行报批管理。企业除急需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外,原则上只退不进。企业第二年新引进人员计划在上年12月底前上报国资办,经批准后实施。2018年新引进人员计划在5月底前报批。
(二)国有参股企业新引进人员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企业第二年新引进人员计划在上年12月底前上报国资办,经备案后实施。2018年新引进人员计划在5月底前报备。
二、加强劳动工资管理
(一)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劳动工资预算实行报批管理。在总额上限控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执行劳动工资协商制度,原则上企业利润不增加,劳动工资不增加。企业下年劳动工资预算在上年12月底前上报国资办,经批准后实施。2018年劳动工资预算在5月底前报批。
(二)国有参股企业劳动工资预算实行备案管理。企业下年劳动工资预算在上年12月底前上报国资办,经国资办备案后实施。2018年劳动工资预算在5月底前报备。
三、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实施监督
国资办企业股负责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的监管。监管企业每季度向国资办上报劳动工资报表。
监管企业凡不按要求报批、报备,擅自聘用人员、擅自增加工资预算,不按要求上报劳动工资报表,国资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企业领导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开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