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镇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来源:天师镇
发布日期:2018-04-28
点击数:人次

为确保我镇在发生高致病性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应急处理,保护养殖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开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人民政府和动物防疫站要跟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疫情时,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镇防控高致病性指挥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调查高致病性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和基层有关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

三、疫情分级

(一)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口蹄疫。(3)动物爆发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4)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全镇有3个以上发生猪瘟、鸡新城疫(2)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行政村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3)国家或省市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点数在3个以上。(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1、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站应加强对高致病性疫情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迁徙途经区域、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动物防疫监督站对畜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发生高致病性疫情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就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站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五、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家畜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高致病性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畜牧办、市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到省畜牧办和省指挥部。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疫情确认高致病性疫情必须按程序认定:

(一)镇动物防疫监督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主管部门,并派出2名以上高致病性防控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疫情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进行最终确诊。

七、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疫情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高致病性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定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质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疫情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人,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落实应急物质储备。

(1)具体协商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7)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9)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