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刘**连锁店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开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刘**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83T****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负责人:刘**
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西街124号门市的开江瑞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刘孝旭连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连锁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进大门的直角玻璃柜靠里由上至下第二层与其他效期内的药品一同摆放有待销售的“京新”克拉霉素片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652、产品批号:B1812242、生产日期:2018.12.24、有效期至2020.11、生产商;浙江亨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25g c 6片 c 1板)已超过有效期,“京新”克拉霉素片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存放在同一药柜,处于待销售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25号)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0610)。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2021年1月1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医药连锁店,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西街124号门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3月17日从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以3元/盒的价格购进“京新”克拉霉素片10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截止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门市摆放待销售的“京新”克拉霉素片已售出9盒,下剩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652、产品批号:B1812242、生产日期:2018.12.24、有效期至2020.11、生产商;浙江亨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25g c 6片 c 1板)已超过有效期,该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0元。
另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6月份开始建立了电脑购销记录,而“京新”克拉霉素片于2020年6月份前购进,未录入电脑系统,无法查实超过有效期后销售量及流向,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图片》7份10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及该药品销售价格的事实;
2.对刘孝旭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购进时间、数量、进价、销售单价以及上述药品过期后仍和未过期药品一起存放在药柜的事实;
3.刘孝旭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及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份,“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共10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及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2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610)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1年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劣药货值金额较少,上述违法行为为初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处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