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鞋店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的商品案(开市监处字〔 2021 〕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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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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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鞋店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的商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F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2021年1月2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西街13号刘兴春经营的“开江县心诚鞋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进大门右侧从里往外数第二个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三格货柜上摆放的鞋子中有1双鞋面上均印有的图案,鞋子吊牌标签上印有“晋江雄越鞋业有限公司”和“雄跃”字样。当事人涉嫌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的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鞋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3月26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从达州好一新批发市场以30元/双的价格购进了印有“”的图案,鞋子吊牌标签上印有“晋江雄越鞋业有限公司”和“雄跃”字样的运动鞋3双。在调查当事人的过程中,当事人表明知道该批商品是由晋江雄越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名“雄跃”的运动鞋,而且知道“”商标的产品主要是体育用品,中文名是“耐克”,属于知名商品。截至2021128日被我局查处之日,当事人销售上述印有“”的图案的运动鞋2双,销售价是38/双,货值114元,违法所得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与知名商品“(耐克)”近似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刘兴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运动鞋的数量、购进、销售价格及其明知所售印有的图案的运动鞋与知名商品“(耐克)”近似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刘兴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5.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与知名商品“(耐克)近似的事实;

6.被调查人谭**、武*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7.对谭**、武*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与知名商品“(耐克)近似的事实。                 20213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印有的图案,且当事人明知该图案与“(耐克)”商标近似,其行为违法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是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禁止的商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明知是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比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大写:壹拾陆元整);

2、处罚款32元(大写:叁拾贰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48元(大写:肆拾捌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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