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开市监处字〔202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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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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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7U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513023********8412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双河口村1组47号

经营场所:开江县***双河口村1社125号。

 2021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广福镇双河口村****号杨**经营的开江县****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该农家乐吧台第二柜第二层发现有2袋“丰味居”酸萝卜老鸭汤炖料,品名:酸萝卜老鸭汤炖料,商标:丰味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8400596,生产商:四川味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桤泉镇灵宝西街99号,生产标准:DBS51/002,生产日期:2019年7月2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5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农家乐,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19年10月20日从开江县广福**超市购进了“丰味居”酸萝卜老鸭汤炖料3袋,10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购进后制作老鸭汤用了一袋,之后当事人认为“丰味居”酸萝卜老鸭汤炖料制作老鸭汤味道欠佳,便用自家腌制的酸萝卜制作老鸭汤。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2袋“丰味局”酸萝卜老鸭汤炖料已超过了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20元,当事人使用1袋“丰味居”酸萝卜老鸭汤炖料的时间无法查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3、当事人《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业资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1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丰味居”酸萝卜老鸭汤炖料2袋;

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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