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000**001
住所(住址):开江县甘棠镇***村
主要负责人:曹**
身份证号码:51**11
联系电话:15**07
联系地址:开江县甘棠镇**村
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教红、丁松对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的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三层发现有药品“三七片”(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117,产品批号:181002,规格:40片/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7日,有效期至:2020年09月),数量:1瓶;在该卫生室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有药品“安胃胶囊”(生产厂家: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3284,规格:4 c 12粒/板/盒,产品批号:17110911,生产日期:2017/11/09,有效期至:2020/10),数量:2盒。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2个品种的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521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本案由唐志毅、李君负责办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3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主要负责人:曹**,登记号:PDY000**01,有效期限:自2018年02月22日至2023年02月21日)。另查明,曹**先后从达州市君**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药品“三七片”和“安胃胶囊”。其中,“三七片”购进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共购进10瓶,购进价格为3.3元/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安胃胶囊”购进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共购进20盒,购进价格为13.5元/盒,销售价格为14元/盒。至案发时,共查获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三七片”1瓶、“安胃胶囊”2盒。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能查明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4、对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5、曹**的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521号)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1〕472号),证明我局对涉案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7、《达州市君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原件两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具体情况;
8、供货商“达州市君泰医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事实;
9、刘教红、丁松、唐志毅、李君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制件各一份,证明该四名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江县甘棠镇**村卫生室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1﹞1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鉴于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1.5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此外,当事人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一定贡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三七片”1瓶、“安胃胶囊”2盒;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