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海鲜经营部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案
当事人:开江县**海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L
住所(住址):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51**48
联系电话:15**10
联系地址:开江县讲治镇正街1**号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唐志毅、刘教红对位于开江县讲治镇正街**号王**经营的“开江县**海鲜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进门左侧靠里的冰柜内发现有冷冻食品“鸡中爪”(生产商:临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8℃以下保存,生产日期:20210304,保质期:12个月,数量:1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查验记录。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9月16日开始在开江县讲治镇正街1**号从事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L)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20)0000003**号)。被委托人刘**接受询问时陈述:2021年3月中旬当事人从开江县光**冻货门市处购进冷冻食品“鸡中爪”1件,在购进时其未进货查验,也未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的事实;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王**委托刘**全权处理开江县刘**海鲜经营部一切经营活动相关事宜的事实;
5.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对被委托人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鸡中爪”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事实;
7.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案件承办人员唐志毅、刘教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