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开市监处字〔202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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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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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X8                        

住所(住址):开江县甘棠镇八角**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5                         

联系电话:13**28                 

联系地址:开江县甘棠镇八角**新农村

2021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唐志毅、丁松根据群众投诉,对位于开江县甘棠镇八角**新农村陶**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正对面货架的最上层发现有食品“食用青果槟榔(金风玉露)”(受委托方:汉寿金瑞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43072200054,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1/04/12,保质期:60天),数量:1袋,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314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开始在开江县甘棠镇八角**新农村从事食品零售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B7CJMX8)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20﹞00000066号)。据被委托人陶**接受询问时陈述:2021年5月,当事人在开江王**副食店处购买了生产日期为2021/04/12的食品“食用青果槟榔(金风玉露)”10袋,购进价格为27.5元/袋,销售价格为30元/袋,购回后即上架对外销售。另查明,2021年7月3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了1袋“食用青果槟榔(金风玉露)”,销售价格为30元/袋,至案发时,上述食品“食用青果槟榔(金风玉露)”尚有1袋未售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现可查明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60元,获销售收入2.5元。同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51170000202107031766139)打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当事人确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相关情况;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经营者陶**委托陶**全权处理“开江县**副食店”一切事宜的事实;

6.陶**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7.对被委托人陶**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陶**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9.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314号),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10.本案承办人员唐志毅、丁松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江县**副食店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用青果槟榔(金风玉露)”1袋。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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