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虹、刁顺)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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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虹、刁顺因保管不善,将开国用(2010)字第592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办,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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