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新太乡翰林村2社碎石厂)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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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环罚字〔2018〕30号

开江县新太乡翰林村2社碎石厂(经营者:邓志宏):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无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邓志宏 身份证号码: 513022********3312 

地址: 开江县新太乡翰林村2组 

我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你碎石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碎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开江县新太乡翰林村2社碎石厂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现场勘验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2018〕30号)告知你经销部陈述申辩权,你碎石厂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相关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4日

30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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