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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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8]156号





当事人: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

注册资本: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7日

营业期限:2016年10月1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教育信息咨询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2E8U84M

根据开江府办函【2017】95号文件要求,2018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的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宣传展板中的“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8年2月8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成立以来,租用***的房屋作为作为教学场地,共设置了16间教室、1间办公室、1间咨询室,同时聘用了三名工作人员对外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2017年12月,当事人在未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改变为“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用于制作含有“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展板对外宣传招生。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对陆某某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工商登记查询结果1张、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未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事实;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盛某、被委托人陆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授权委托书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授予陆某某代理权限的事实;

证据五、两名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用于证明证人的身份;

证据六、教师资格复印件2张,用于证明两名教师具有担任教师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对两位教师的调查笔录、对家长的调查笔录、教师聘用合同、***教育收据、工资发放表、***教育考勤表、***学员签到表、***学员花名册、租房合同,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陆某某提供的拆除违规宣传展板的现场照片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1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改变为“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及时配合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且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拆除了印有“开江县金伯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名称的宣传展板,符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帐户:开江县财政局,帐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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