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违法发布广告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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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8]67号





当事人: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

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地址:***

负责人:王生军

开办资金:***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6日

有效期限:2015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

业务范围:初中及以上文化培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根据开江府办函【2017】95号文件要求,2018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的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的宣传资料中有对教育效果进行明示及暗示性的保证承诺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15年10月至今当事人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租用***的房屋作为教学场地,占地面积约350平方,共设置了1个大厅、1个接待室、3个办公室、10个培训教室同时聘用了10名工作人员对外从事教育培训活动。2018年1月,当事人设计制作户外广告对外宣传招生时,使用了“涨分快到51,进名校不是梦”、学生的个人信息等内容,对教育效果进行明示及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截止我局调查时,当事人涉及违法广告的总费用(包含设计费900元,宣传资料费2040元)为294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宣传广告照片打印件2张、宣传单原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位置、内设机构、培训状况以及违法事实。

证明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明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办学资格。

证据四、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开江县五一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王生军授予盛某代理权限的事实。

证据六、盛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主体身份。

证据七、艾某、熊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用于证明其证人主体身份。

证明八、盛某、艾某、熊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用于证明违法事实以及广告费用。

证据九、艾某、熊某某教师资格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艾某、熊某某具有担任教师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曾某、艾某、杨某某的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工资条汇总单原件1张、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学生缴费收据复印件2张、收费价目表复印件1张、学生名单及培训科目一览表原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对外招生从事教育活动的事实。

证据十一、广告费用收据一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用于设计制作违法广告的费用。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 67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印制涉及对升学、通过考试有明示或暗示性的保证承诺内容的宣传单和宣传广告,用于对外宣传招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及时配合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帐户:开江县财政局,帐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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