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芬无照经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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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8]152号





当事人:刘春芬

性别:女

民族:汉

公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1957年10月22日

年龄:60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校长

办学内容:英语培训

学校类型:培训机构

根据开江府办函【2017】95号文件要求,2018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刘春芬举办的***培训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刘春芬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未依法依规到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18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租用***的房屋作为***培训学校的教学场地,设置接待室1间、培训教室10间、聘用王某某、熊某某、陈某三名工作人员对外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同时以680元每人每学期的收费标准收取了49位学生的培训费用。当事人在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从事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经营活动,但未依法依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截止我局调查时,当事人违法经营收入33320元,扣除员工工资19700元、房租35000元,未获得利润,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场所的位置、内设机构、培训状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明王某某的代理权限。

证据四、王某某、熊某某、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用于证明证人的身份。

证据五、王某某、熊某某、陈某、毕业证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王某某、熊某某、陈某具有担任教师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张、工商登记查询结果1张、四川省智慧工商一体化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1张。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取得办学许可资质后,未依法依规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事实。

证据七、对王某某、熊某某、陈某询问笔录各1份、***培训学校聘用合同3份、***培训学校员工工资表1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培训学校收费标准1份、***培训学校收款收据3份、***培训学校秋季班、寒假班学生花名册1份、***培训学校学生考勤表2份、***培训学校教师考勤表1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对受培训学生家长的调查笔录3份、收款收据3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对外从事中小学文化教育培训和收取培训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152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未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未获得违法所得,同时能及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法律规定的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帐户:开江县财政局,帐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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