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梅家乡人民政府)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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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环罚字〔2018〕03号

开江县梅家乡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代码:115114230088276007

负责人:修岑 联系电话:15982971315

地址:开江县梅家乡仁义街168号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开江县梅家乡垃圾压缩站项目进行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年1月9日以   《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 2018 ] 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权,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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