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79号
当事人: 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七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11723000004188
住所(住址): 开江县永兴镇永兴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
2019年10月21日,根据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永兴镇永兴街69号的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七连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连锁店的药柜内摆放有待售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生产日期:2016年10月27日,有效期至2019年9月,生产批号:161003,生产企业:******药业有限公司)3瓶、维生素B2片(生产日期20160817,有效期至20190816,产品批号:D160803,生产企业:******有限公司)4瓶,已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7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09月18日到期,已提出换证申请,因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安排,目前暂未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8年7月5日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马来酸氯苯那敏片5瓶,购进价格1.8元/瓶,于2018年2月25日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B2片5瓶,购进价格2.5元/瓶。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前,马来酸氯苯那敏片销售了2瓶,销售价格3.5元/瓶,维生素B2片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4元/瓶。因当事人负责人王恩高未开具销售票据,疏于管理,导致剩余的7瓶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于药柜中待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6.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负责人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5、******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合法来源及其购进价格、数量的事实;
6、《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监发〔2019〕95号)文件复印件4张,证明因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安排,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未能及时换发的事实;<!--药品经营许可证-->
7、******有限责任公司******加盟连锁店商品标价签原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市场销售价格的事实;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55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9〕25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9、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10、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制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事实。
2020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2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维生素B2片已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劣药的货值金额为26.5元,违法行为无主观注意,无从重从轻情节,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片3瓶、维生素B2片4瓶。
二、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53元(大写伍拾叁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