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副食店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案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WN*****
经营场所:开江县**
经营者:蒲**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开江县***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由蒲**经营的“开江县兴旺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悬挂有《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场发现该副食店有待销售绿豆口味冰棍、伊利火炬雪糕等冷冻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食品的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其进货查验的相关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7月15日开始在开江县**从事食品销售,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所销售的绿豆口味冰棍、伊利火炬雪糕等冷冻食品是在开江县县城一冷冻食品批发门市上购进的,购进时采取的现场结算方式,未索取相关票据凭证,且未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食品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对所采购的冷冻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具体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页(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1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属于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